(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总经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章、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权力;
(二)免除现任职务;
(三)负责经济赔偿。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经理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出任,2/3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可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时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将历年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