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6.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股东不得退股;
5.服从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
5.决定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7.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审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
10.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缺额近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30日以前但不超过60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