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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式二)

  5.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6.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股东不得退股;
  5.服从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
  5.决定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7.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审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
  10.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缺额近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30日以前但不超过60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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