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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式二)

  第十五条 本公司红利分配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六条 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A、B、C、D、E、……
  第十七条 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必须以货币作出资。
  第十八条 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各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九条 本公司在增资扩股时,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公司债券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筹措贷款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发行债券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为有效。本决议为普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和债券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3.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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