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由投资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可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可参照《公司法》第185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由投资者批准。
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按《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五)_________________(由公司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