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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可参照《公司法》第59条至63条规定):
  (一)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董事、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九)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有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或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投资者委派和选举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可参照《公司法》第54条规定):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可参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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