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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破产和清算;
  (八)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九)其他。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3至9人),由__________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由投资者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应当由投资者制作任免决定书。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任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担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可参照《公司法》第38条、第46条、第66条规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参照《公司法》第49条规定):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由董事长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表决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可参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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