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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式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不得少于三人)或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选举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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