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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式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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