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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四)章程应对董事报酬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与董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作为公司董事应取得的报酬。
  七、监事或监事会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前述关于董事任职资格限制、董事义务和禁止行为的条款适用于监事。
  八、经理
  (一)章程应当载有规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以下内容的条款:
  1.自然人;
  2.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3年以上证券业或者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4.具有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格;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述关于董事任职资格限制的条款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经理义务的条款
  前述关于董事义务条款的第一项内容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和程序的条款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九、经营管理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条款,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2.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制度;
  3.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三)章程应载明对公司组织机构和主要从业人员要求的条款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人员。
  (四)章程应载明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限制的下列条款: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1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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