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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章程应载明股东有权获取下列信息、资料的条款: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
  3.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4.公司依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五、股东会
  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尤其应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批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董事会
  (一)章程应对董事任职资格和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其市场禁入期间和禁入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受过其他处罚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二)章程应载明董事义务的下列条款: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1)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3)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4)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5)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三)章程应载明董事禁止行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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