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章程正文
一、总则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章程约束力的下列条款: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章程须载明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条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章程须载明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中文全称:××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全称。
(四)章程须载明公司住所并对公司须具备的办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一)章程须载明规定公司经营宗旨的条款:
例如,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二)章程应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三)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条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份转让
(一)章程应载明公司股东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股东情况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主要发起人情况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条款
章程应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
(三)章程应载明规定股东转让股份的条款
章程应规定股东转让其公司股份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