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后净值,
3.公司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
本节还应简单介绍资产评估时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并说明是否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十四)盈利预测
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人对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募集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应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
预测的数据包括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预测实现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如果享有优惠税率,应披露其依据及批准机关。如果发行人有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本节还应提供合并盈利预测。
预测应是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止,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的。盈利预测表后应附有与本预测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例如;
1.预测中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项目的收益时,介绍项目情况并提供项目可在预测期间投入使用并产生预期收益的依据,
2.各假设条件与过去几年相比有重大变动时,予以相应说明,
3.盈利预测与历史数据相比增减幅度较大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4.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进行重组时,分析重组行为对预测产生的影响,等等。
预测期间的确定:
1.如果预测是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时间。
2.如果预测是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说明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十五)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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