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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每年的盈利状况确定,按照股东会决议使用。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接受赠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五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应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
  3.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 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现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

第十章 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长提出方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时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时应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协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按国家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三)公司宣告破产;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
  依本条第一款终止的,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公司。依第三款终止的,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七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理债权债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织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织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把上述内容通知股东,并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依照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
  4.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5.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6.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条款的变更。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办法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后对内产生效力,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订立日期:×年×月×日
  股东签名:A、(印鉴)代表人签字:
       B、(印鉴)代表人签字: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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