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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不得少于三人)或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选举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是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如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入,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时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自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同意成立,由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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