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
股票发行招股说明书的验证笔录
(引言)
一、出具验证笔录的依据
1.说明根据证监发字〔1998〕41号文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2.说明根据主承销商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验证笔录。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1.说明是根据确认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工作,确认人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说明已经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核,若有疏忽,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认人提供的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律师已经证明副本与正本及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4.确认人直接进行确认的,律师没有再作进一步审查验证。
5.说明是依据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验证工作。
6.说明已经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仔细阅读本验证笔录,并在本验证笔录上签字盖章。
8.本验证笔录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律师同意将本验证笔录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条例》第十八条和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了验证,现出具如下验证笔录。”
(正文)
一、主要资料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主要资料部分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相关中介机构。
二、绪言
本节由律师对绪言中所载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三、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