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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总括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关于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的说明

  一、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制作股票发行、上市(含配股,以下同)的法律意见书时,必须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股票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二、工作底稿应当就《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律师的判断,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三、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设立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制件。
  (七)对保留意见或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律师本人签字。
  四、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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