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三、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二)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五、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