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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说明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说明拟投入或已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入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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