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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证券业务文书)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如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则应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报表项目的注释)。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文本;
  2、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3、如经审计,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4、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5、公司章程;
  6、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公司应将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中期报告摘要


                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做出以下陈述: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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