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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证券业务文书)

  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9、其他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0、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照《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执行,并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
  11、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12、董事会、监事会应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有解释性说明的中期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进行说明。
  13、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注:对上述重要事项的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应予说明。
  (六)财务会计报告
  1、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现金流量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对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进行合并报表处理的被控股企业应明确列示该企业名称及其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说明原因。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及或有事项等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等准则的要求披露。
  (4)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
  (5)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一《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待摊费用、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3、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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