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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与各关联方签订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合同事项,并对这类协议或合同是否还会续签作出说明。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股资金投入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披露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股东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为避免与主要股东间的同业竞争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和是否有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年龄、学历、职称,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主要工作简历及在发行人的现任职务和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与第七十八条所述人员签订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的情况。
  第八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5万元以下、5到10万元、10万元以上等收入区间披露第七十八条所述人员的年薪收入情况。若发行人对所述人员有奖金津贴、其他物质鼓励政策和退休金计划,所享有的认股权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第七十八条所述人员在第七十一条披露的关联方单位及同行业其他法人单位担任职务的情况,或不在上述单位兼职的声明。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除按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一条,披露第七十八条所述人士的一般资料外,还应当重点披露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况,包括这些人士聘用合同中有关任职年限、任职特殊责任与义务、辞职规定以及离职后持续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领取工薪收入前十名的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在发行人或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中的职位、服务年限、特殊能力或者具有实质意义的特殊人事关系。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各收入区间的职工人数。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如存在直系、配偶、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应当披露。
  第八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关联公司在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支付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酬金及以实物方式给予利益的总额,以及根据招股说明书发布时仍然有效的安排,预计给予这些人士的酬金及物质待遇。
  第八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酬金及其他报酬、福利政策。
  第八十八条 发行人实施认股权计划的,应当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使情况等。
  第八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这些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引进独立董事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及占董事总数的比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
  第九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的经过及原因。
  第九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诚信义务的限制性规定。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议事规则,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
  第九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重点披露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重大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参股、控股)决策程序和规则,其他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利用外部决策咨询的情况。
  第九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章 财务信息

第一节 财务资料

  第九十七条 发行人按以下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如未作特别说明,应当摘自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相关事项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对此的详细说明。
  第九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的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前次审计后至本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前一季度的未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若有)。简要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应包括流动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总额、递延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长期负债总额、少数股东权益总额与股东权益总额等。简要合并利润表项目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与净利润等。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固定资产,主要知识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的种类、期末余额、确认计量及摊销方法;主要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额、期末余额及占净资产的比例、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权益核算方法;最近一期末的有形资产净值;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一百条 发行人应重点披露无形资产的情况,对于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帐依据,应披露评估事务所、评估计算方法及截止最近一期末评估计算方法中相应估值数据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最近一期末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企业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质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务的,应当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第一百零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前至少二十四个月的经营业绩,包括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销售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变动趋势及原因,利润的主要来源,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重大投资收益或非经常性损益,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项目等)及变化趋势、针对创业板公司业务特点的收入确认方法等。
  第一百零三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说明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

第二节 财务指标

  第一百零四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计算的下述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应收帐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知识产权与非专利技术占总资产比例=(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研究发展费用/销售收入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总额
  每股收益=净利润/期末股本总额
  发行人还应披露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第三节 财务分析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所作的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质量的优劣程度,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及现金流量的合理性,以及偿债能力的强弱等。还应围绕过去两年活跃业务记录、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能力,说明发行人主要财务优势及困难等,分析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
  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如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前期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对此予以说明。

第十四章 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应当以半年为单位,介绍未来两年内不包括发行当年的发展计划,包括:发展战略,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营业务的经营目标,产品开发计划,人员扩充计划,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再融资计划,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深化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划,国际化经营的规划等。
  发行人应当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现第一百零六条所述业务目标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第一百零六条所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实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应当说明本次募股对实现第一百零六条所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进行发展趋势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所依据的假设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人可披露确信有能力预测并且承诺能够兑实现的盈利预测数据,以利于投资人做出正确判断。发行人可以对当年的盈利做出预测。盈利预测的数据包括预测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如披露盈利预测,应详细说明所依据的假设、编制基准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优惠政策或非常的收支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行人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审核报告需经两名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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