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情况
行业 年初数 年末数
合计
减呆帐准备金
贷款净余额
2.按地区分类的贷款情况
地区 年初数 年末数
合计
减呆帐准备金
贷款净余额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以下格式披露资产流动性情况:
项目 已逾期 即时偿 还3个月内 3个月至1年 1至5年5年以上总额
资产:
现金
存放中央银行及
存放同业
贷款
拆放
债券投资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负债:
存款
同业存放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表外头寸流动性
流动性净额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①
(注①:2001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中应披露:
(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项目
名称 开工
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
投资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合计
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项目
名称 竣工
时间 期初
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合计
(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合计
(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备注
合计
第五条 发行人在预收帐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比例
合计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注释中,应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金额。
第七条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入、营业利润、资产的分部资料。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①
(注①:2001年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营业利润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四条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期末净资产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第五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p
ROE=-----------------------------------
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如下:
p
EPS=--------------------------------
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此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第八条 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均应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①
(注①: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封面、书脊、扉页、 目录、释义
第三章 概览
第四章 本次发行概况
第五章 风险因素
第一节 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可披露风险因素
第六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资料
第二节 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的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第七章 股本和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
第一节 股本
第二节 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
第八章 业务记录
第一节 所处行业有关情况
第二节 主要业务
第九章 技术
第十章 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章 财务信息
第一节 财务资料
第二节 财务指标
第三节 财务分析
第十四章 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各种用途的披露要求
第十六章 发行定价及股利政策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章 董事及主承销商声明
第十九章 附录
第二十章 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和《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上市条例》,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予以说明。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涉及主要客户的重大合同等)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及所属行业在科技含量、初创性与成长性、业务与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现状与前景,并向投资者重申相关的风险。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至少披露最近二十四个月的经营业绩及相关财务资料。发行人设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的,应当披露其可以连续计算的经营业绩及相关财务资料。所引用的财务报告资料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