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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2.各假设条件与过去几年相比有重大变动时,予以相应说明;
  3.盈利预测与历史数据相比增减幅度较大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4.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进行重组时,分析重组行为对预测产生的影响,等等。
  预测期间的确定:
  1.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2.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但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说明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二十)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二十一)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重要合同是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者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重要合同中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应在此披露。
  重大诉讼事项是指其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起诉。
  凡发行人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并行子公司、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作为重大诉讼一方当事人的,都应予以披露。本节还应当对所列示的资料做出必要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受理该诉讼的法庭的名称;
  2.提起诉讼的日期:
  3.诉讼的主要当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诉讼的原因;
  5.请求何种赔偿,可能赔偿的数额或者受到的处罚;
  6.证监会要求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1.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果发行人既发行境内社会公众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境外上市外资股,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同导致不同类型的股票同期财务报表数据不完全相同的,应当对其差异编制调节表,说明差异的原因;
  2.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3.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4.验资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细则;
  7.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8.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公告及决议。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
  2.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
  3.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报告;
  6.发行人改组的其他有关资料;
  7.重要合同;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公众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

附件一:        北京龙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招股说明书

                (普通股)
               20,000,000股

                重要提示

  发行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人民币元)  面值      发行价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股        1.00      2.50      0.05     2.4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        20,000,000  50,000,000  1,000,000  49,000,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发行期: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5日
  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机构,北京天地证券有限公司
  推 荐 人:中国神州信托投资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1997年3月25日

附件二:         招股说明书概要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应以不少于一万字的篇幅编制《招股说明书概要》(以下简称《概要》),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概要》应简要地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在《概要》标题下必须载明下列文字:
  “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概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下列事项:
  1.招股说明书概要编制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经通过该说明书概要,是否确信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无重大误导、虚假及遗漏;
  2.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关于招股说明书正文(四)的全部内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以下简称“第一号准则”,“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
  3.发行情况:
  股票类型、发行日期、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起止日、预计上市日期及上市交易所名称、发行方式、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发行量、发行总市值等;
  4.风险因素与对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五)的内容摘要):
  本节应注明:“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字样,并全文摘录招股书中所述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各项风险情况;”
  5.募集资金的运用(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六)的内容摘要),计划用途、项目介绍、资金运用时间表、缺口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内容;
  6.股利分配政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七)的内容摘要):
  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预计首次分派股利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有外资股时的分配原则等;
  7.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成员的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和(十二)的内容摘要):
  其中发行人情况应包括:发行人成立日期、注册地、总部地址、历史沿革、改制情况、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市场占有情况、业务收入构成、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等内容;
  8.经营业绩(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三)的内容摘要);
  9.股本(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四)的内容摘要):
  股权变动情况、发行后股权结构、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单位及确认部门等;
  10.主要会计资料(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七)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政策及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
  11.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八)的内容摘要);
  12.盈利预测(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九)的内容摘要):
  盈利预测表主要数据、相关背景及分析资料等;
  13.公司发展规划(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的内容摘要);
  14.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一)的内容摘要);
  15.其他重要事项(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二)的内容摘要);
  16.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①
        (注①:2001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为首次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如下主要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必要时,还应提供自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到编制招股说明书之前最近可行的月份终了的上述财务数据。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分析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尤其要分析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风险、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及目前准备金水平。
  (二)分析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包括:
  1.说明此风险的存在对银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银行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说明银行是否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
  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
  3.分析银行的流动性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计划来处理突发事件。
  4.分析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三)披露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汇率变化对外汇交易、对持有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等。
  (四)披露因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银行所采用的利率政策、利率的变动对银行获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对此种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五)披露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舞弊、欺诈行为和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当等产生的风险。
  (六)披露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等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
  (七)其他风险,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的外资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中国信贷市场等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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