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