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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1)如拟变更或废除持有某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必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款(2)、(3)、(4)、(5)、(6)项]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以下的情形应被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a)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b)把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把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授予该等转换权;
  (c)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d)增加、取消或减少公司赎回该类别股份的权利;
  (e)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f)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g)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h)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i)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j)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k)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或特权;
  (l)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及
  (m)修改或废除[第6.1款]。
  (2)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本款(b)、(c)、(d)、(e)、(f)、(g)、(h)、(i)、(1)、(m)]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3)类别股东会的决议,须经根据(2)项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4)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该类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经股东代理人出席)。
  (5)类别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6)类别股东会议应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章程中有关股东会议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7)本款有关概念的含义:
  (a)除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股份类别外,人民币股和外资股也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但本目不适用于公司每12个月内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同时或单独发行人民币股及外资股各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各自以该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在外的数量计)的情形;
  (b)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
  (Ⅰ)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5)项]的规定提出全面购回或在交易所上购回自己的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3.6款(2)项]规定的相同;
  (Ⅱ)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6)项]的规定用在证券交易所外达成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与该合同有关的股东;
  (Ⅲ)公司改组方案中,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有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不同利害关系的股东。

7.股东会议

  7.1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时或类别股东会议时,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少于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以上(含10%)(持股数按提出书面要求日计),该股东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应尽快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如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但提出要求的股东不得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四个月后才自行召集会议。要求召集会议的该股东,如因董事会没有按要求召集会议而自行召集及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公司须予合理补偿,并从公司欠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7.2 会议通知
 
 章程须对会议的通知作详尽的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会议须在开会日的30日前(但不超过60日)通知股东,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
  (2)股东会议的通知必须:
  (a)以书面形式作出;
  (b)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c)阐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d)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能够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须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e)如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将讨论的事项上有重要利害关系,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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