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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招股说明书,2001)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①
 (注①:2001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披露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披露以下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开发风险。应披露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为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导致开发成本提高的风险。
  筹资风险。应披露公司筹措资金时,受经济周期、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预售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销售风险。应披露开发项目销售受项目定位、销售价格变动、竞争楼盘供应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土地风险。应披露土地开发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政规划调整的风险、土地闲置风险、地价变化的风险。
  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应披露对合作、合资开发项目,如果没有实际控制权将增加不确定性的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应披露已完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其他风险。应披露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他政策变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的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三)披露的风险对策应是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资质等级取得情况和相关证书,持有房地产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专职技术人员数目,公司开发建设中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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