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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资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到___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____。(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条 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平方米。
       现金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_______批准。
  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_______的中方企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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