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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样式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第一条 总则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与_______国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合同。
  经甲、乙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兹根据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制订本公司章程。此章程所列条款系落实、详细明确合同之内容及甲、乙双方以文字解释合同的实施细节,其目的是使合资公司获得满意的及在商业经营范围中所允许的最大效益。
  第二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2.1.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投资额。甲、乙方缴付投资额后,合资公司聘请会计师核审后出具投资证明书。投资证明书应明确合资公司名称、批准日期、投资额及投资日期等。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均须经另一方同意,且任一方转让其投资额,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
  2.2.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方一致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资公司注册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3.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若合资公司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或成立服务中心,决定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合资公司应事先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2.4.在合同执行期间董事会决定需要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贷款时,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定安排贷款,未得他方书面同意,甲、乙方均不得抵押自身或他方的投资资产。
  第三条 董事会
  3.1.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2.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周转、收支预算、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配及贷款事宜等;
  通过公司规章制度;
  决策合资公司扩大再生产、停产、终止合同及清算合同的工作;
  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及高级职员等事宜;
  审查与合资公司有关的任何重要诉讼或仲裁事宜;
  讨论及确定其他任何重要事宜。
  第四条 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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