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甲方: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