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样式一)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甲方: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乙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