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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样式一)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福利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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