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的外汇收支应保持平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例如:合营初期利润用于双方归还贷款或者增加合营企业投资)。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年会计年度后3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除甲方推荐部分骨干以外,另可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分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应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