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交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市场调剂价折算。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额;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审批机构;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3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由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确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