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供销、质检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_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名。总经理有权聘任企业所有成员为车间及内部机构负责人,设置企业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有总经理和乙方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但对董事会通过同意的其他“横联”经济组织可以兼任);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1名,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质量,并开发研制新产品。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