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以及高级顾问;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董事任期为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乙方委派,董事_______名,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与主持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书应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并至少应有甲、乙1名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足2/3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对于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包括甲、乙双方至少一名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