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元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 认缴出资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
其中:
土地使用权作价:_______元人民币
土地开发费:_______元人民币
厂房:_______元人民币
生产和生活设施:_______万元人民币
现金: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 认缴出资额为现金_______元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及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借款和资金使用情况;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