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全面经济核算。
供销部门:负责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的推销、销售工作并及时收回销售产品的货款。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各道工序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监督、保证生产车间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行政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行政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本厂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 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厂长(经理)由(任免权单位全称)任命(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经理)在本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本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以厂长(经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副工(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财务工作由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负责。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职权,(以下条款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算权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或聘任副厂级领导干部。
(5)免除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
(8)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要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1)有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购价标准,正确确定固定资产的需要量,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设备更新改造。
(3)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制定生产费用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尽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