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护人证明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