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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部分及对制造商/承包人的业绩/资格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中应列明主要技术以数并加注“※”号,并在相应条款中注明“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如采购成套设备,应列出设备清单:并用“※”号标出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的投标者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应注明评标时使用投标书副本,投标者必须确保投资书的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投标者承担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导致废标的风险。
  4.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为防止投标者以不实际的低价夺标,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工,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对国内投标者或国内分包商的报价按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所投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澄清。如投标报价低于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标的施工方案又无明显先进之处,无法证明其能够大大降低基本费用,可考虑废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将拟采购设备的招标文件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送审时应附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招标文件的送审函、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复的副本及采购清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分别会同机械部和电子部等制造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收到合格的招标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对于“自动登记”类机电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得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同意后,即可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其招标代理报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见,由项目单位与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审核单位协商研究回复意见,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代理对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标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不得擅自改动。
  2.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门的同时,应制定构成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和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及偏差折价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应制定评分标准。机电设备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送审,并报财政部备案;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成套设备和供货安装合同的招标采购,如需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送审程序上报。预审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如需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应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告的通告
  对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额为一千万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合同,其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通告须根据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广泛发行的著名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四)开标
  1.开标应按范本中的《标准评标报告格式》(以下称《评标报告格式》)附件“评标指南”中的规定执行。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者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2.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与唱标录音封存于国家评委会指定的招标代理处。评标时使用副本。负责封存正本投标书的单位应保证该正本的原始性。启封调阅正本投标书时,应有招标代理、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在场。
  3.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世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五)评标
  评标须按《评标报告格式》中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应地区和部门机电产品办公室应参与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的评标作如下具体规定:
  1.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者、投标货物不符合《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5(b)段中关于合格性的规定;
  (2)投标者未递交或迟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标,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的。
  2.技术评标要求
  (1)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即加注※号)的,应废标。
  (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等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但在比较表中应注明。
  3.价格评标要求
  (1)按招标文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的情况加以说明;
  (2)投标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设备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中必备件的最高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
  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
  4.业绩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总负责责任,其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初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资信证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者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反之废标。
  (4)报价以设备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EXW)。对国产设备给予评标价优惠的办法见《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
  (5)对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标价时,应在国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实际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额,以低者为准。
  (6)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等只能提供一种方案,并应有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7)投标者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六)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机电设备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评标报告应按《评标报告格式》编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视作无异议)。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统一,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查决定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在收到国家评委会“审议初评结果的通知”后,方可由招标代理将评标报告报世行审批。世行如有异议,由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商国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要改变授标建议,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世行批准后,招标代理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世行批准函)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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