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者名称)可拒绝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
20.投标的修改和撤销
(1)投标者在投标书提交后可以修改或撤销投标,但以(招标者名称)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者的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为条件。
(2)投标者的修改或撤销通知应按第16条17条规定编写、密封、做标记和发送。
(3)根据第26条,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
(4)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标者在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得撤销投标。在此期间撤销投标则导致没收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为(招标者名称)按第22条规定的开标之日后___________天。
(2)在例外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可要求投标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电报或电传)进行。根据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应相应延长。投标者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既不要求也不允许该投标者修改投标。
(五)开标
22.(招标者名称)开标
(1)(招标者名称)在投标者代表愿意出席的情况下,按招标通告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公开开标。
(2)开标时宣布投标者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修改、投标的撤销、是否有适当的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者名称)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
(六)投标的审查、评估和比较
23.初步审查及确定是否做出根本性反应
(1)开标后,(招标者名称)审查投标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已提交需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已经适当签字,投标是否大体符合要求,如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对不接受修改计算错误的投标者,其投标将被拒绝。如大写与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
(2)在按第24条做详细评估之前,(招标者名称)要确定每一个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根本性反应。
(3)本条所说的根本性反应的投标系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没有重大差异。重大差异系指实质上影响投标者按合同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或者指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实质上限制了合同项下(招标者名称)或投标者的权力和义务。
(4)(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反应的决定是依据投标内容本身,而不依靠外来的证明。
(5)确定为未作出根本性反应的投标将被(招标者名称)拒绝,投标者不得通过改正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作出反应。
(6)对于投标中并不构成重大偏离的任何微小差异,(招标者名称)可以另作考虑。
24.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1)(招标者名称)将对按第23条确定作出根本性反应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评估不包括,也不考虑以下项目:
①对(招标者名称)进口的外国货物,在投标后对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税费。
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货物,在授标后对货物将要征收的销售税和其它类似税费。
(3)为便于评估和比较,(招标者名称)将把所有取得合同后应付的以各种货币表示的投标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开标之日为类似交易公布的卖价折成美元。如果在作出中标决定前货币值发生变动,投标价格以决定中标当日汇率重新评估,但不能迟于(招标者名称)按第21条规定的原投标有效期。
(4)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应按工厂出厂价/仓库交货价/货架交货价进行比较,该价格包括一切费用,以及对货物中所使用的或将使用的进口元部件和原料已征收的或应征收的税费。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应按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目的港)进行比较。
(5)(招标者名称)评估投标除了考虑投标价格这个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技术规格中列明的因素和准则。
25.国内优惠
(1)在比较投标时,(招标者名称)将按以下程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条件是投标者应向(招标者名称)和世界银行满意地证明,货物的制造费用中包含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该货物工厂出厂价的20%。
(2)(招标者名称)首先审查投标者按第9条提交的投标价格表的分组是否正确,并在必要时对分组进行修改。
(3)对每组投标的评估先在组内各自比较,确定每组最低评估投标。然后各组最低评估投标相互进行比较。如经此比较确定A组或B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该标即被选为中标。
(4)如果经上述比较,确定C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为进一步比较起见,所有C组投标的评估价格应加上相当于以下金额较少者后,再和A组最低评估投标进行比较:
①非免税进口商进口C组提供的货物而可能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进口税费;或
②该货物的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的15%。
经过进一步比较确定A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选其中标;反之,则选C组最低评估投标中标。
26.投标的澄清
(1)为有助于按第23和24条规定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者名称)可以要求投标者澄清其投标。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是书面的,并不得要求或提出改变投标价格或实质内容。
27.联系
(1)除按照第26条规定办理外,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投标者不得就有关投标的任何事项与(招标者名称)联系。
(2)投标者试图影响(招标者名称)评估投标、比较投标或决定授予合同的任何努力可能导致拒绝该投标者的投标。
(七)合同的授予
28.中标的标准
(1)除按第30条规定办理外,(招标者名称)将把合同授予中标者,其投标被确定是做出根本性反映为最低评估价的投标,并且,中标人被(招标者名称)按第29条规定确信为有资格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9.资格后审
(1)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对被选择为其投标是做出厂根本性反应,并且是最低评估价的投标者,(招标者名称)将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作出确定时将考虑投标者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以审查投标者按第12条提交的投标者资格证明文件及(招标者名称)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其它资料为基础。
(3)如确定投标者不能合格地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30.中标时(招标者名称)更改数量的权利
(1)授予合同时(招标者名称)对招标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保留增加或减少技术规格中列明的范围的权利。
31.(招标者名称)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第28条规定,(招标者名称)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名称)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
32.中标的通知
(1)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招标者名称)将以挂号信、电报或电传通知中标者其投标已被接受。
(2)中标的通知构成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