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物工厂出厂价,包括对制造和装配该货物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已交付的全部进口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这些税费不应分开填写,而应包括在货款中)。
b.如取得合同,对货物将支付的任何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c.制造费用中国内增值部分以工厂出厂价的百分比表示。
②B组投标(见上述9(2)②款规定)
a.货物按工厂出厂价、展室交货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报价,包括对以下已交付的全部进口关税和销售税及其他税费。
工厂出厂价货物的制造、装配过程中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
按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报价的已进口的外国货物(关税不应分别填写,而应包括在货价中)
b.如取得合同,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征收的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③C组投标(按上述9(2)③款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货物)
a.成本加运输费和保险费价(中国目的港)。
b.离岸价(装运港)
(3)根据上述10.2款,对投标者规定的分项报价仅为(招标者名称)评标之用,(招标者名称)以其他方式成交的权力不受此限制。
(4)在投标者履行合同期间,投标者在投标价格表中标明的价格为固定价,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动。以可调价格方式提交的投标将按23条予以拒绝。
(5)投标价格应包括技术规格项下所要求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等费用,并分别列明这些费用,供(招标者名称)评估。
11.投标货币
(1)投标格式和投标价格中的标价应按以下货币报价:
A.美元或投标者本国货币或制造商国家的货币。
B.如投标者预计在履约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开支的货币超过一种以上,并且希望得到相应货币的付款,则投标者应在其投标中提出。在此情况下,其投标应:
a.以多种货币报价,每一货币金额最后组成总投标价;或
b.以一种货币报价,提出用其他货币付款在总标价中的百分比,并注明计算时所用的汇率。
12.投标者合格性和资格的文件
(1)按照第8条,投标者应提交证明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者有资格投标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即在提交投标时,投标者应来自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
(3)投标者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
A.如投标者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者自己制造或生产的,投标者应由货物的制造者或生产者正式授权委托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供货。
B.投标者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C.如投标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则将由有能力的代理人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由卖方承担的维修、修理和备件供应之义务。
(4)投标者须填写并提交投标文件所附的资格文件(见附件7)。
13.证明货物合格性及与招标文件一致性的文件
(1)按照第8条,投标者应提交关于根据合同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即货物和服务须来源于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为满足本款要求,交货时须出具原产地证明。
(3)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书面证明,可以是印刷品、图纸和资料。并须提供:
A.货物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说明;
B.自货物使用起两年期间货物正常、连续运行所需的所有零备件、特殊工具等货源和价格情况的全部详细清单;
C.规格差异表(见附件4)。
(4)关于按上述(3)、C、所提供的说明,投标者须注意,(招标者名称)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考牌名和样本号只是作为说明并非限制。投标者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换标准、牌名和样本号,但应以(招标者名称)满意为条件,即这些替换从根本上要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
14.投标保证金
(1)按第8条规定,投标者须以投标货币提交金额不少于投标总金额的________%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者名称),防止发生根据在本条款第(7)款会导致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与投标货币一致,并应以下列形式提供:
①银行保函:由a.中国银行;或b.中国银行在国外的业务往来银行;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其他中国或外国银行;d.不包括在b、c项中的事先得到(招标者名称)同意的外国银行,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出具的保函(附件5),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30天。
②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
(4)对任何未按(1)和(3)款规定随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者名称)可按第23条规定,认为未作出根本性反应而予以拒绝。
(5)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者名称)根据第2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除非有效期已延长)30天予以退还,不加计利息。
(6)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者按第33条签订合同并按第34条规定交纳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
(7)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A.投标者在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或
B.中标投标者未能;a.根据第33条签订合同;或b.根据第34条开具履约保函。
15.投标语言
投标者所做的投标及投标者与(招标者名称)就投标所进行的通讯和交换的文件均应以英文书写。投标者提交的任何印刷品也可以用另一种文字书写,但需随交英文译本一份,在这种情况下,对投标的解释以英文译本为准。
16.投标方式
(1)投标者应准备___________份投标书(一份正本、___________份副本),每份需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如有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者或被授权保证投标者履约的人签字。授权人须随投标递交授权书。除未经修改的印刷品外,投标书的每一页均须由投标的签字人草签。
(3)投标书内不得有行间书写、涂擦或改写,除非投标者有必要进行改错,但必须由投标签字人对改错草签。
(4)电报投标不予接受。
(四)投标递交
17.投标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者对投标正本和所有副本应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
(2)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
①按下述地址致:(招标者名称)
(详细地址)
②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③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者名称和地址。
(3)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第(2)款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者名称)可拒绝过早启封的标书。
18.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1)根据第19条,(招标者名称)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投标书可邮寄或面交。
(2)(招标者名称)可以按第7条规定酌情修改招标文件以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和投标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根据延长截止日期而延长。
19.迟交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