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条件
2.1 合同标的
2.1.1 合同标的是指招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中约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条件及要求、制造商、计量单位、数量、计价单位、金额、供货时间等经招标人的评委会评标后,由招标人授予投标人供货合同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条件及要求、制造商、计量单位、数量、计价单位、金额、供货时间等的全部内容。
2.1.2 合同价格
2.1.2.1 供货价格为闭口价时,合同价格不因出厂价、税率、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价格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2.1.2.2 供货价格为开口价时,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货价格调整的条件(如由于国家宏观控制而导致价格变化,铁路运价、税率、关税等的调整导致价格变化)和因素。
2.1.3 供货时间
2.1.3.1 合同约定的交(提)货时间是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交货时间范围内的交(提)货均视为正常交货。
2.1.3.2 交(提)货时间的变更:供需双方因需要而变更材料的交(提)货时间,须在合同约定的交(提)货时间前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且要得到对方的书面认可。
2.1.4 交(提)货数量
2.1.4.1 材料:交(提)货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量大可相差正负__________%。
2.1.4.2 专用材料,专用材料的交(提)货数量必须为合同约定的数量。
2.1.5 合同中,非标材料的特殊要求是材料验收的依据之一,卖方未经买方书面认可,不得变更。
2.2 质量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2.2.1 质量技术准备:质量技术标准根据买方的需要可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因买方的需要在质量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尚需补充时,买卖双方需签订质量技术协议,作为合同中附件之一,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2.2 卖方必须随货或于材料到达合同约定的买方指定地点之后__________日内向买方提供制造商原始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卖方的公章。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同2.2.1。
2.2.3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2.2.3.1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抽样检验合格。
对抽样检查的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后,确属材料质量问题时,卖方应负法律责任。
·全检检验合格。
即按质量技术条件的标准和补充内容,由(质量监督机关)对全部产品以(检验方法)对 (检验内容)进行检验,并达到合格。
2.2.3.2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检验合格。
·对于有质保期的产品在抽样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后__________日内质量不发生问题。
·产品未经检验,不得擅自使用。
2.3 交(提)货地点和方式
2.3.1 卖方送货:即卖方按照合同交货期的约定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__________日,由卖方承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分批(或一次)交货,双方现场验收、交接。
2.3.2 卖方代办托运:即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收到买方的信函、传真、电话通知后 日,将材料委托给承运单位托运,承运单位与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分批发运。卖方须以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方式向买方通知,使买方作好接收准备。对铁路、水运托运的材料买方须在货到期限内收到材料领取通知单,以便及时提取。
2.3.3 买方自提:即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在合同约定地点分批(或一次)验收、交接。
2.3.4 如供需双方其中一方由于需要变更交(提)货地点和方式时,须在合同约定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需得到对方的书面认可,否则应按原合同执行。
2.4 运输方式,到达站、地、港及费用负担。
2.4.1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
2.4.1.1 铁路运输:材料到达合同约定的到站(站名),由买方负责卸车。
2.4.1.2 公路运输:材料采用汽车运输至合同约定的地点,由买方负责卸车。
2.4.1.3 水路运输:材料经水路运至合同约定的港口或码头,由买方负责转运。
2.4.2 费用负担方式
2.4.2.1 卖方垫付从发货地至合同约定到货地点的约定费用,买方根据卖方发生的实际费用凭证向卖方支付。
2.4.2.2 卖方只负责从发货地至合同约定的到站(站名)的费用。
2.4.2.3 由卖方委托铁路、水路运输部门整车(船)或零担托运的材料,卖方须在材料装车后__________日内将货物领取通知单寄给买方,在此期间发生的车站(港)、码头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由于货物领取通知单延迟不能提货所发生的车站(港)、码头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2.4.2.4 材料由卖方委托铁路、公路、水运部门运输时,在运输中所发生的破损、被盗、损坏、变形、变质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在同承运单位验收时,做好商务记录后交给卖方,由卖方进行索赔。买方只按实际验收数量承付货款。
2.4.2.5 买(卖)方如需变更运输方式和线路、到货地点时,须在合同约定的交(提)货时间前_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仍按原合同执行。
2.5 合理损耗、磅差及计算办法。
2.5.1 按照国家规定的损耗磅差标准,经抽样检验,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卖方向买方补偿。
2.5.2 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的标准,经抽样检验,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卖方向买方补偿。
2.5.3 无损耗,即按照买方实际验收的数量验收。
2.6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2.6.1 包装标准
2.6.1.1 按国家(GB__________)、行业、企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
2.6.1.2 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2.6.2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2.6.2.1 包装物由卖方提供,不回收。
2.6.2.2 包装物由卖方提供,按双方约定的条款由买方回收退回卖方。
2.7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2.7.1 验收定义:是指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材料进行检验和测试。
2.7.2 验收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进行检验(见2.2条)。
2.7.3 验收方法
2.7.3.1 质量检验方法
·按合同约定由(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出示报告。
·按合同约定由(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出示报告。
2.7.3.2 数量检验方法
·按合同约定由买方过磅验收。
·按合同约定由买方检尺按理论重量换算。
2.7.4 提出异议的期限
2.7.4.1 材料提(交)验收期限:
·按合同约定对批量材料__________日内验收完。
·按合同约定对零散材料__________日内验收完。
2.7.4.2 提出异议的期限
买方验收完后,材料与合同验收条件或交货条件不符时,须在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在此期限内未提出则视为买(卖)方验收条件、交货条件合格。
2.8 随货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2.8.1 按合同约定,随货由卖方提供备品、配件、工具__________件(套)。费用由卖方负担(或买方负担)。
2.8.2 无(即买方没有要求)。
2.9 结算方式及期限
2.9.1 结算方式
2.9.1.1 按合同约定凭买方验收检验单按合同价格以普通购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和运杂费发票或凭证(铁路货票、公路、水路运杂费、仓储费等)用银行汇票结算。
2.9.1.2 按合同约定凭买方验收检验单按合同价格以普通购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结算。
2.9.2 结算期限
2.9.2.1 货到验收合格的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买方必须在收到材料,验收合格后 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结算(遇节假日顺延),货款一次结清。
2.9.2.2 分期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买方按订货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付给卖方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付给卖方货款额__________%,其余货款如在质保期限 __________日内质量不发生问题,一次付清。
2.9.2.3 全额预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预付款__________万元,其余货款待货到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
2.10 违约责任
2.10.1 卖方的违约责任
投标人在签订供货合同后,在履行期间违约,除按履约保函的条件及责任办理外,还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2.10.1.1 卖方无法交货时,除向买方退还本息外还须偿付不能交货的货款额的 __________%的违约金(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
2.10.1.2 逾期交货
2.10.1.2.1 当买方向卖方提供定金时,若卖方逾期交货,造成损失超过定金的,超过部分应另行赔偿。
2.10.1.2.2 当买方向卖方提供预付款时,若卖方逾期交货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额计算,向卖方偿付逾期的滞纳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10.1.3 卖方所交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制造商时,卖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材料,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按逾期交货处理。如买方同意降级利用,双方协商按质论价。
2.10.1.4 卖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材料损坏或丢失时,由卖方负担责任。
2.10.1.5 卖方提前交货的材料、多交的材料和不符合同约定时,买方在代保管期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10.1.6 材料错发到站地点或收货人时,卖方除应负责催运材料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收货人,还应承担买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所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10.2 买方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供货合同后,买方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2.10.2.1 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幅度为10%~30%)。
2.10.2.2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通知卖方变更合同而拒收(不提货)时,应按中途退货处理。
2.10.2.3 买方自提的材料,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额计算,向卖方偿付逾期提货的滞纳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
2.10.2.4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逾期向卖方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2.10.2.5 买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拒绝收货,应承担卖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2.10.2.6 买方如向卖方错报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承担。
2.11 不可抗力及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