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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10.7 在第H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_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_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__ 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__个月,则此后_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_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10.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_总费用(元)
     a_人工费(元/小时·人)
     h_(小时·人)
     M_材料费(元)
     c_台班数(台·班)
     m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1 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_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 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__个月内,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
  11.3.2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11.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招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以汽轮机为例
  (1)如果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4.18千焦/千瓦·时,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夏季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兆瓦,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如果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每高于保证值0.01毫米,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或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动6.4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全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_个月时,供方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同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的为准。
  11.11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11.12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11.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内,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12 保险
  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后90天止。
  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14 外包与外购
  1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效_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5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_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_______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力,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6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 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了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 若15.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结果。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_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会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17.2 仲裁地点为北京。
  17.3 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方都有约束力。
  17.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5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8.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通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1000万元以下者核备)
  (3)本合同通过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此款适用于1000万元以上者)
  (4)国家开发银行确认;(此款适用于开行定额定向贷款项目)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贷款两清之日止。
  19 其他
  19.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9.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9.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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