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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___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告需方。
  6.9 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_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局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告需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_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_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运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议批设备的款项。
  6.14 到货站(整车)/码头:____
        (零担)/码头:____
  6.15 收货单位: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______
           单位:______
  7 包装与标记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_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雹、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本部件开全。
  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时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页数。
  7.14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在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_个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对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_个月,否则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__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__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和11.6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_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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