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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运输、仓储.保险、税费等;
  技术服务、人员培训;
  交货时间;
  比较报价。
  8.3.4.2.2 价格计算: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等;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折算至同一标准
  根据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标价。
  8.3.5 综合排序
  8.3.5.1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高者优先;当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当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8.3.5.2 当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差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8.3.5.3 对于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8.3.5.4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
  9. 资格审查
  9.1 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在发标以前进行预审、在评标阶段进行复审。也可进行资格后审。
  9.2 资格审查主要投标人是否具备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条件见本卷4款。
  9.3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如资格预审中已提供,则此处不再重新提供):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10.定标
  10.1 对于1000万元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DCS;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预中标顺序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定标。
  10.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及设置性材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预中标顺序,以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并上报核备。
  11. 授予合同
  11.1 预中标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单位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11.3 履约保证金
  11.3.1 供方应于合同生效后_月内预付款前按合同条款5.3.1款和11.15款规定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1.3.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_%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10。
  11.3.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里所有理赔完毕。
  11.3.4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需方。
  11.4 合同生效
  11.4.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输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草签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件)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11.4.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输机、输变电设备及装置性材料: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12. 纪律与保密
  12.1 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2 开标以前,标底价格必须严格保密。
  12.3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12.4 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结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12.5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12.6 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12.7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12.8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13. 招标投标费用
  13.1 投标费用
  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13.2 招标服务费
  按国家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供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 “电厂”是____发电厂。
  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 “现场”是指位于__,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_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7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8 “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2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目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实上百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__万元(大写:___)。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____万元( ),第二套合同价格为_万元(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其中第一套合门设备价格为__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
  4.1.3 两套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
  4.1.4 两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___万元)做为预付款。
  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_万元)。
  5.3.3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_万元)。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_万元)。
  5.5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批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6. 交货和运输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会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码头(船上)(具体交货地点)。
  6.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订启运_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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