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目录

  第Ⅰ部分 总则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2.2 招标委托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2 招标文件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4 发布招标通告
     3.5 资格预审
     3.6 发售标书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3.8 截标
     3.9 标底
     3.10 开标
     3.11 评标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13 定标
     3.14 签订(草签)合同
     3.15 合同生效
   4 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1 一般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3 评标程序
   4 技术评标
   5 商务评标
   6 综合评标
   7 编写评标报告
   8 定标
   9 保密原则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
   1 定义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依据
     2.2 资金来源
     2.3 工程规模
     2.4 工程地址
     2.5 系统概况
     2.6 相关设备概况
     2.7 (总)平面布置图
     2.8 (主)厂房布置
     2.9 交通运输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3 招标范围
   4 投标人资质
   5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6 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2.1 一般要求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
     6.2.3 投标有效期
     6.2.4 投标保证金
     6.2.5 投标人建议
     6.2.6 标前会
     6.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3 投标报价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6.4.2 投标截止日期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5 无效投标
   7 开标
   8 评标
     8.1 评标对象和依据
     8.2 评标因素
     8.3 评标程序
   9 资格审查
   10 定标
   11 授予合同
     11.1 预中标通知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11.3 履约保证金
     11.4 合同生效
   12 纪律与保密
   13 招标投标费用
     13.1 投标费用
     13.2 招标服务费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标的
   3 供货范围
   4 合同价格
   5 付款
   6 交货与运输
   7 包装与标记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1 保证与索赔
   12 保险
   13 税费
   14 分包与外购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 不可抗力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 合同生效
   19 其它
  第三卷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4 交货进度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 价格表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附件8 分包与外购
   附件9 大(部)件情况
   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 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附件13 差异表
   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15 招标文件附图
   附件16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附件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18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第Ⅴ部分 附则

第Ⅰ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0.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0.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略)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 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
  招标人(项目法人):3~5人 包括主要投资方
  主管单位:2人  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
  招标代理机构:3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 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
     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 技术组 5~7人(单数)
  主机设备:    7人/专业
  聘请专家     4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辅机设备:    5人/专业
  聘请专家     2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 商务组 3~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 2~3人
    招标人         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 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 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 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 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2.4 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 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造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 资格预审
  3.5.1 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1.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 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3.5.2.2 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1.1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 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 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