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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
  73.3 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73.4.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承包商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
  (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商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有关费用。
  73.5 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关税和费用法规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化使本合同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70.5条后继法规的有关规定。

贿赂

  74.1 贿赂
  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项目法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项目法人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商,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63条进行处理。

保密

  75.1 保密的细节
  承包商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联营体的责任

  76.1 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体牵头人,此牵头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或其章程没有得到项目法人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出版、广告

  77.1 出版与广告
  (a)没有项目法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项目法人。
  (b)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概述



  A项涉及有关诸如履约保证金,设计图纸的批准方法、支付、仲裁规则的问题。
  B项补充了一特定工程需要的,且在A项中尚未涉及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或补充或给出的替代办法。由于各项目工程具体情况不同,本专用条件仅起示范或参考作用。

A项

  定义
  第1.1.1款
  项目法人(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4款
  监理工程师(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15款
  开工的先决条件
  下述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为开工的先决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某特定财务和行政管理条件应在开工之前实现的情况下,则条件应在此详细列出。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2.1条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法人授权的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1条要求在工程师履行任何这些职责前须获得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在此列出所有细节。该要求在本标题下列出。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第6.1条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_________语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________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计划(附表):
  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及费用:________
  承包商要求增加的图纸份数:__________
  设备制造图纸
  第7.2条
  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项目法人披露以下保密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披露其保密的图纸、资料,应在此作出规定。
  预付款保证
  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合理化建议嘉奖措施
  第8.4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
  第10条

  A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天。
  B履约保证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C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
  附履约保函格式(有条件)略。
  承包商应提交的文件
  第14.1条
  在合同签字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a)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b)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施工和吊装方案。
  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钻孔和勘探开挖
  第18.1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被认为是包括疏浚。
  承包商对在移交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所发生的关于疏浚工作的缺陷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负有承担修补的责任。
  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19.2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b)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c)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d)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e)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f)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g)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h)协议处理施工现场周转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i)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j)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设备和材料的搬运
  第30.3条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永久性设备和材料运至项目法人的现场设备仓库或储放地,凡30吨以上的设备应运至该设备就位点或附近(一般为小于30米)。
  雇佣正在为他人服务的人员
  第34条
  承包商不应从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自己的职员和工人。
  工资标准及劳动条
  第34条
  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地区同类商业或工业现行标准和条件,在无当地固定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商业或工业的其他项目法人在与工程相似的环境下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健康与安全
  第34条
  承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工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消灭病虫害措施
  第34条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现场所雇的职员和工人免受病虫、老鼠及其它害虫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之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商应向职员和工人提供预防疟疾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池污浊。承包商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用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建在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这一处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承包商还应告诫其职员和工人注意血吸虫及野兽的危害。
  传染病
  第34条

  当发生传染性疾病时,承包商应遵照并执行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为处理及消灭该流行病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命令和要求。
  食物供应
  第34条

  承包商为了合同之目的及与合同有关事宜,应安排向其职员及工人或其分包商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
  供水
  第34条

  承包商根据当地条件只要合理可行时,应在现场为职员和工人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生活用水。
  酒精饮料或毒品
  第34条
  承包商除根据当地法令、条例、政府规定以及暂行命令外,不得进口、销售、给予、以货交换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能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人、职员或工人进口、销售、赠予、以货交换或转让上述任何禁品。
  节假日及宗教习惯
  第34条
  承包商在处理其职员与工人的一切事务时,应对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宗教习惯和(或)其它习俗予以适当的考虑。
  安全员
  第35条

  承包商应指派一位或多位在工地上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身事故方面的问题。这一工作人员应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治安
  第35条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职员和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工程周围人民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安全和健康记录
  第35条
  承包商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指示承包商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事故报告
  第35条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
  施工机具
  第36.6条
  项目法人将提供下列机具或设施供承包商免费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将按下列费率提供机具或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款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切必需的承包商的设备、监理、劳务和设施。实际上,承包商从项目法人处获得设施也是司空见惯的,应在此列明此类设备与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取使用费的费率。
  竣工奖
  第47.3条

  如果承包商在第43条规定的时间之前完工,项目法人则应根据第48条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第43条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支付承包商每天金额为(填入数字)作为奖金。
  达标考核
  第49.1条
  启动试运的组织、权限和分工。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第50条
  缺陷责任期为:________________天。
  保修期为:_____________天。
  缺陷责任/保修期的延长
  第50条
  在暂时停工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持续不得超过在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定而未交付)之日以后的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要任何第50.5条中未规定的有关该延长的条款,则应在此规定该期限。
  申请付款方法
  第60条
  预付款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度款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留金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的规定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期限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地点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应规定出第33.5条规定的28天支付期限的任何替代期限。付款地点的细节应在此处详细列出。
  延误支付的利率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支付延误,承包商有权按第33.6条规定的费率得到利息。如果使用任何替代费率,应在此列明。
  调解
  第67.2条

  调解规则应为:
  仲裁
  第67.3条

  仲裁机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税及进口税
  第73条
  由于进口设备而引起的下列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应由承包商支付并得到项目法人的补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应交纳全部有关进口工程设备的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种。若要求采用替代方法,应在此列明。

B项



  含有下列内容的条款应包括进去:劳务规定、酒精及毒品、武器、军火及爆炸、节日、宗教、习俗、流行病、暴乱行为、劳工建筑住宅、食品及饮水的供应等等。
  (略)

附件1:         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下同)”指(项目法人全称)____________。
  1.1.2 “承包商”指(承包商全称)_____________。
  1.1.3 “分包商”指(分包商全称)_____________。
  1.1.4 “监理工程师”指____________(监理工程师)。
  1.1.5 “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6 “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7 “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8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1.1.9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0 “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条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11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1.1.12 “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13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合同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的时间)。
  1.1.14 “分包合同价格”指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1.1.15 “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1.1.16 “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所述的工程。
  1.1.17 “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 标题和旁注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解释。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6 书面指示
  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条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若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的规范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2.2 履约保证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在分包合同签定之后,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的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或者
  (b)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2.5 再次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或部分分包工程再分包出去。
  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
  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主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义务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

分包合同条件

  3.1 语言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3.2 适用的法律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以该格式进行修改。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合同条件
  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合同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若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4.3 不能与项目法人私下有约
  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项目法人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在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备(如有时)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中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使用。
  6.3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分包商在允许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分包合同签立之后,于分包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条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条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7.3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同样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监理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包商遵守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原权力一样,分包商也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

变更

  9.1 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9.2 变更指示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10.1 估价的方式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10.2 变更价值的估算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
  10.3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监理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的此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
  10.4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通知和索赔

  11.1 通知
  在不影响第4条通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递给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照遵守该主合同条件。
  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
  11.2 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遵守本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上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项目法人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和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条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1.3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条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项目法人处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条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注形式编入
  有关分包商带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条件第54条的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或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条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13.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项目法人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项目法人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超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以及
  (d)由项目法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为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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