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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第60条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合同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  %,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  %。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条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条或本条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
  (a)由承包商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商。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若有的话)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  %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第52.1和第52.2条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及按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原始合同价”的  %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商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始合同价的  %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成本记录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受指示进行每一次变更,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承包商应保持进行此变更的成本及延长时间的记录。此记录应在所有时间分别被监理工程师检查。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条规定的情况,承包商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项目法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到53.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商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商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53.1条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14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商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商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第53.2和第53.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商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第60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付款。如果承包商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并在收到承包商的每一次索赔要求的全部证据和帐目后__________天内向承包商作出明确的答复。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商的设备、由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但监理工程师不得无理拒绝),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项目法人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条和第65条提及者外,项目法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清关
  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项目法人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清关手续(若有的话)。
  54.4 承包商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商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商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项目法人应协助承包商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若有的话)。
  54.5 承包商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第63条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出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第63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授权其他承包商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商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项目法人,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项目法人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条的费用
  如果项目法人按第54.5条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项目法人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第63条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商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商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条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商。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商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商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商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商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 计算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第60.1条规定的报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签定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商。为此而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条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指定分包商

  59.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
  59.2 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雇用其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a)分包商将对承包商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对项目法人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及所有费用;及
  (b)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商避免指定分包商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及所有费用。
  59.4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商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于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条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商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商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适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商,项目法人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项目法人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项目法人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项目法人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商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项,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证书与支付

  60.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
  (a)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  %)的合同价,及
  (b)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提供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的(  %)
  60.2 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已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
  (b)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履约保函;
  (c)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预付款保函。该保函在工程量完成50%时失效。
  60.3 月进度款
  月进度款包括:
  (a)合同价扣除预付款和保留金后的金额,乘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得到的金额;
  (b)60.4(b)款中的款项。
  60.4 月进度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月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将1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之百分比;
  (b)按第60.5条的增加付款证明;及
  其他付款申请及申请的详细理由。
  60.5 额外工作款
  任何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
  60.6 保留金(含保留金)       
  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  %)合同价的金额。
  60.7 保留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但,若根据50条规定仍有应由承包商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60.8 对支付证书的修改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送交项目法人及承包商。
  60.9 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据62.1条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  天内,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申请最终付款证书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报告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商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提供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60.10 结清
  在提交申请最终付款报告时,承包商应给项目法人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报告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第60.11条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条提及的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60.11 最终支付证书
  在收到最终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商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b)在对项目法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条外)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2 支付时间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项目法人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条提及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项目法人后   天内,由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但受第47条的约束。若项目法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同期国内银行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本条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根据第69条享有的权利。
  60.13 支付地点
  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0.14 对项目法人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商向项目法人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项目法人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进行。
  (b)对于根据第47条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60.15 项目法人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60.10条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项目法人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第62条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项目法人,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第50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条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63.1 承包商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商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商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商及财产,或与3.1条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项目法人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ⅰ)未按41.1条规定开工,或
  (ⅱ)在接到46.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第37.4条规定的通知或第39.1条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与4.1条相违背,
  则项目法人在通知承包商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商,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商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项目法人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商转给项目法人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项目法人进驻并终止雇用承包商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项目法人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商,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项目法人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项目法人不应负责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商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项目法人。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商欠项目法人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第63.1条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商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或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项目法人。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项目法人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项目法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届承包商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回,并由项目法人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商。

不可抗力

  6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天灾;
  (b)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65.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65.3 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65.4 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法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项目法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
  65.5 对承包商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65.3条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65.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项目法人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或第。69.1条终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
  (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用项目法人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项目法人的财产(项目法人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项目法人处置;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之费用);以及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的退场费用;并按第13条颁发1份期中支付证书。
  65.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如果根据法律,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65.6条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条规定终止时,应由项目法人支付承包商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条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条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商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调解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项目法人或承包商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方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第67.4条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第67.1条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机关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条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条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可递交仲裁,仲裁地点由双方商定。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第67.1条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法人或承包商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第67.3条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第67.2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67.5 尽管如此,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争端的解决原则
  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按电力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向电力行项目法人管部门直至国家计委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依据合同规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通知

  68.1 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商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68.2 致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条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项目法人的违约

  69.1 项目法人的违约
  如果项目法人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17条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项目法人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
  (d)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商有权通知项目法人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承包商在第69.1条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条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在对承包商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6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条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项目法人还应支付承包商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4.4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第60.15条规定承包商对利益的权力及据第69.1条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项目法人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5条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应得款项(除去合同规定项目法人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商在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商据此条,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69.5 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条通知后,承包商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项目法人随即支付了包括第60.15条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商据69.1条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法规的修改

  70.1 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采用,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货币及兑换率

  71.1 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商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商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 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商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于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于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条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 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商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 货币比例
  如项目法人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中国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项目法人在投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合同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条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第72.1和第72.2条所定的原则确定。

税收

  73.1 中国政府对项目法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项目法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项目法人负担。
  73.2 中国政府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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