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曾用名(又名)公证书
[文书样式之一]
曾用名公证书
( ) 字第 号
根据 省 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 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原住 省 市 路 号(或现在 国),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曾用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之二]
又名(或曾用名)公证书
( ) 字第 号
根据 省 市户籍管理机关记载(或 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原住 省 市 路 号(或现在 国),又名(或曾用名)为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