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 仲裁
8.02.1 仲裁应以下列方式进行:
(a)在雇主和本国服务承包者之间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应向互相同意的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本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仲裁;
(b)在雇主和外国服务承包者之间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应按在合同中所作的规定或以另行同意的方式申请立案仲裁。
8.02.2 仲裁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六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03 强制执行
由仲裁做出的决定可以在中国任何合法辖区的法院强制由本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执行。在由此引起的诉讼的情况下,合同有关方会特地提交上述法院裁定。
8.04 继续执行的义务
在雇主与服务承包者之间出现纠纷期间,后者应继续认真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8.05 暂停付款
如果在下列事件中有任何事件发生并继续下去,雇主可以以向服务承包者发书面通知的形式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对服务承包者的付款:
(a)在服务承包者执行服务方面的过失、未能或拒绝以与合同相一致的方式执行服务;
(b)在接到要求其纠正缺陷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没有按本合同的规定去做。
8.06 终止合同
8.06.1 在不损害在法律上享有的这种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整个合同或不断分步终止合同,情况如下:
(a)如果在本条8.05款中所提到的条件中有任何条件在接到停止向服务承包者付款的书面通知后继续为期三十(30)天,雇主可以以向服务承包者发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合同。
(b)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可以为方便而在服务承包者接到书面通知后六十天(60)后终止合同。
8.06.2 由服务承包者终止合同
服务承包者应以书面形式向雇主通报在其能合理控制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任何情况或事件,其会使他无法执行他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由雇主以书面形式确认所存在这种情况或其未能在自接到这样的通知起十五(15)天内对通知做出反应时,服务承包者可以据此在雇主接到这样的书面通知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
8.07 终止程序
8.07.1 一接到终止本合同的通知,服务承包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使服务结束并使开支减到最低限度。
8.07.2 在本合同终止时,除非本合同终止是由服务承包者的过失所引起的,服务承包者有权全部收到对这样的终止所花的费用和与有序撤销其服务相伴随的合理费用的补偿。
8.08 不可抗拒力
8.08.1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力而不能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如果这样的一方在事件发生后的十四(14)天之内给另一方一书面通知,说明事件发生的情况,只要无法履约的情况继续多久,该方这样的义务就停止多久。
8.08.2 任何一方都不对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或这样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而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义务。
8.08.3 这里所用的“不可抗拒力”一词应指罢工、封闭工厂或其它工业动乱、公敌的行动、战争、封锁、起义、动乱、流行病、滑坡、地震、风暴、闪电、水灾、道路冲毁、国内动乱、爆炸以及其它任何类似事件,都不在任何一方的控制范围内,都不是双方的责任,而且即使任何一方尽了应有的努力,也都无法克复之。
第九条 防止营私舞弊
9.01 营私舞弊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