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项目法人为一方,中标单位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中标单位已承担了合同义务 (以下称为所签合同)去实施并完成监理任务。
如果中标单位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中标单位违约,则保证单位应赔偿项目法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到达到上述保证金总额,届时,本保函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但只在下述情况下保证单位才承担赔偿项目法人蒙受损失之义务:
1.收到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双方书面通知,说明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已一致同意应向项目法人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
2.保证单位收到一份与所签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签发的、并在法律上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说明应向项目法人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
代表(中标单位名称) 代表(保证单位姓名)
由 (签字人姓名) 由 (签字人姓名)
以 资格 以 的资格
在(证明人) 证明下 在(证明人) 证明下
签于199 年 月 日 签于199 年 月 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
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 定义
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
1.1 “项目”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1.2 “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1.4 “项目法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单位的一方以及项目法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一方”和“另一方”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1.7 “合同”是指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 (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已正式签订的合同。
1.8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9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10 “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
1.11 “商定的补偿”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2 解释
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2.2 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2.3 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3 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4.1 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4.2 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4.3 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7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5 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5.1 监理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5.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项目法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
5.2.1 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
5.2.2 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在项目法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5.2.3 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项目法人)。
5.2.4 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6 项目法人的财产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都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项目法人的义务
7 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他能够获得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 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9 协助
项目法人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单位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9.1 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入境所需的文件;
9.2 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9.3 提供服务所需物品的购置和运输;
9.4 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
9.5 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单位收集要获取的信息。
10 设备和设施
项目法人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
11 项目法人的职员
在与监理单位协商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监理单位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单位处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员的服务
项目法人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监理单位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 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单位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项目法人的认可。
项目法人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如果项目法人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单位可安排此类提供,作为附加的服务。
14 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如果项目法人要求的话,监理单位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法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15 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二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更换。
15.1 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每一方更换职员应经另一方确认。
15.2 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 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5.1款,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项目法人赔偿。
16.2 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项目法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项目法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16.3.1 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16.3.2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16.3.3 监理单位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项目法人、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6.3.4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 责任的期限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 赔偿的限额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0.1款规定的或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例外
第18.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8.2.1 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18.2.2 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 保险
除非项目法人有另外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项目法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9.1 对16.1款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19.2 根据第6条提供和支付的项目法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9.3 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负担。
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20 合同生效
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1 开始和完成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22 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23 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项目法人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4 延误
如果项目法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24.1 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项目法人;
24.2 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24.3 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5 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单位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日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26 撤销、暂停或终止
26.1 项目法人的通知
26.1.1 项目法人至少应在56日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26.1.2 如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项目法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项目法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
26.2 监理单位的通知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至少14日后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下列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26.2.1 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
26.2.2 当根据25条或26.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128日时。
27 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6.1.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单位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8 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29 对监理单位的支付
29.1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附件C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
29.2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项目法人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29.2.1 监理单位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报酬。
29.2.2 由于监理单位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0 支付的时间
30.1 给监理单位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30.2 如果在附件C中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单位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应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利率向监理单位支付商定的补偿。补偿期从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31 支付的货币
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
32 第三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
除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由项目法人支付。
33 独立的审计
监理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项目法人在提前7日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4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35 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